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省级权限)
基本编码:000160111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263732000160111001
本事项由省能源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能源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10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省市综合业务区C02号窗口 - C02 |
审批结果名称 | 油气管道保护审批批准决定书、不予批准决定书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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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管道企业、施工单位提交审批所需的申请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审批制度》 | - | |
受理 | 审批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 | |
办结 | 对提交的申请作出审批通过或者审批不通过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365体育投注,365备用网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受理条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新建油气管道不满足选线条件的管道防护方案审批,管道企业除提供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管道建设项目核准文件; (二)防护方案、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三)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新建油气管道不满足选线条件的管道防护方案、从事可能影响油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依法需要经过审批的,管道企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保护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油气管道保护审批申请书》。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管道保护审批申请,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填写《授权委托书》。 管道保护审批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六条 新建油气管道不满足选线条件的管道防护方案的审批,管道企业应当在管道建设项目获得核准批复后,依法向 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管道保护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管道经过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区域的情况; (二)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不满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保护距离的情况; (三)管道周边存在机场、火车站、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居民小区等人口密集区、重要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域的情况。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管道建设项目核准文件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有关发展改革或行政审批部门获取 | 必要 | - | - | 暂无 | 暂无 | - |
管道防护方案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管道防护方案(示例样表).docx | 管道防护方案(示例样表).docx | 暂无 | 暂无 | - |
专家评审意见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专家评审意见(示例样表).docx | 专家评审意见(示例样表).docx | 暂无 | 暂无 | - |
油气管道保护审批申请材料清单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油气管道保护审批申请书、材料清单.docx | 油气管道保护审批申请书、材料清单.docx | 暂无 | 暂无 | - |
常见问题
问 : 防护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评审才能提出申请么?
回答:方案必须经管道保护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提出申请。未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防护方案,不予受理。问 : 新建管道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防护方案审批?
回答:管道建设的选线经过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或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的保护距离不满足《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